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自由亚洲电台: 陈永洲事件引发更多疑问 控罪依据及当局意图均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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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洲事件引发更多疑问 控罪依据及当局意图均受质疑
Oct 31st 2013, 16:20

10月18日被长沙警方刑拘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周三被正式批捕,再次引发舆论质疑。有律师认为,从目前披露的资料来看不足以断定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罪"成立。而央视此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很可能导致法院将错就错进行判决的恶劣结果。而当局在报道及处理这一事件的手法被认为是对公共知识分子和舆论的诱歼战。

因发表十多篇中联重科负面新闻而遭到跨省抓捕的广东《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周三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自陈永洲被刑拘,《新快报》发声要求"放人",至央视播放其供述受贿的录像,《新快报》发表道歉声明,一连串事件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外界也有颇多质疑,包括跨省刑拘乃至跨省抓捕的合法性,央视未审先判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陈脖子上血痕的由来等。

陈永洲事件律师观察团成员之一的广东律师肖芳华周四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跨省(抓捕),关键不是这个问题,关键是他们所指控的这些罪名在法律上到底成立不成立,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由于"损害商业信誉罪"属刑事犯罪,应由发生地警方管辖,该案发生地在广东,理应由广东警方管辖而非长沙警方。

而在陈永洲被批捕后,媒体人李蒙在新浪微博上质疑道:有点怪,不是受贿吗?陈永洲说他收了五十万,如果构成受贿罪,受贿十万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十年以上徒刑。而损害商业信誉罪,最高刑期才两年!这是怎么回事啊?央视新闻,你们当初播放的录像是不是经过了剪辑?请教各位法学学者和律师,这实在太怪了!

关注事件的山东刑辩律师陈光武周四告诉本台,之所以批捕的罪名未涉及受贿罪,可能是该罪名尚未查清。

"受贿问题极有可能还没有落实。他本人承认是一方面,行贿人还要承认,同时还要有客观证据佐证,才能够彻底地成立,现在批捕阶段没有涉及到那个罪名,很可能商业贿赂问题还没有彻底查清。"

也有分析认为,当局只强调陈永洲的损害商业信誉罪是为了保住三一重工及中联重科。网民"香山红叶飘"说:最重要的是中联重科财务问题。即使陈永洲收钱写报道,但如果报道属实,陈永洲只构成商业受贿罪,而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那么报道是否属实,应由谁核查?恐怕这不应该是中联重科和央视说了算,也不是警察的专业范围。

财经专业人士贺宛男此前曾撰文称中联重科主要涉嫌"三宗罪",包括财务造假,2012年上半年公司净利为56.2亿元,但下半年盈利不到全年四分之一,销售数据与财务数据也互相矛盾;高管持股公司高位减持,共套现12亿多元;管理层企图贱价收购旗下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子公司"中联环卫"80%的股权,造成国资流失。

有人认为,这"三宗罪"与陈永洲所发表的文章内容基本吻合。

陈光武又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陈永洲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还未有定论,但央视此前未审先判,极有可能造成法院将错就错而判其有罪。

"我本人从网络上、媒体上暴露的,包括中央电视台披露的信息来看,陈永洲是否构成这个罪名都很难说。因为他十几篇文章,包括受害单位所提供的信息,他没有太多的编造,诬陷的内容。那么在这种不能定论的情况下,中央台过早地报道案情,同时是带有倾向性的,认为他绝对构成犯罪,这样的角度来报道的,问题就更大了。被告人供认的事实未必是将来能够被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万一将来法院审查的时候这些供认事实不真实,那么你中央电视台怎么向全国交待?同时造成这种尴尬的局面,还会影响法院(认为)既然中央电视台对外报了,我们就将错就错判吧,还会导致这种恶劣的影响。"

此外,有评论认为,有关部门处理整个事件的手法是精心策划的对于公共知识分子及舆论的"诱歼战",以此损坏希望捍卫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所有人士的声誉。微博认证为传统文化研究者的"雾满栏江"说:初,陈永洲被捉,大家都猜测涉嫌收黑钱,可长沙警方答复公众,故意不提这茬,只说陈的文章数据有误。公知阵营顿时哗然,纷纷跃马挺枪,杀上前来,却不料突然一声锣响,只见一彪人马,皆黑色大裤衩,从后面掩杀而来,原来是央视的伏兵……央视你阴损到家了。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扬帆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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